关键词: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实操方法
本文聚焦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深入剖析其制定目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定义、适用范围,详细阐述各工程环节中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情形。同时,结合标准提出落地实操方法,包括清单化自查、融入日常巡检、隐患分级与整改督办、纳入培训与考核以及结合应急预案优化等,旨在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提供全面、科学的指导,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一、引言
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生产安全至关重要。为精准识别并消除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建质规〔2024〕5 号)。该标准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明确指引,犹如一把精准的“尺子”,助力监管部门科学、规范地开展工作,又如坚固的“锁”,保障工程安全有章可循。
二、标准核心内容解读
2.1 标准制定目的与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标准旨在精准揪出并及时消除房屋市政工程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并非一般小问题,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危害程度极大、极有可能引发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如同隐藏在暗处的“定时炸弹”,随时可能给工程带来毁灭性打击。
2.2 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时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县级及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均可依照本标准进行判定,确保监管工作科学、规范。
2.3 各工程环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
2.3.1 施工安全管理
资质与人员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方案与验收问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按规定需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2.3.2 基坑、边坡工程
防护措施缺失:未针对因基坑、边坡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不当:基坑、边坡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深基坑、高边坡(一级、二级)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风险预兆未处理:存在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基坑底部出现管涌或突涌、桩间土流失孔洞深度超过桩径等基坑、边坡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2.3.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基础与荷载问题: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施工操作问题: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2.3.4 脚手架工程
基础与连接问题: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未设置连墙件或者连墙件整层缺失。
装置问题: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者缺失。
2.3.5 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
设备使用问题: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基础与检查问题: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装置与构件问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者失效;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2.3.6 高处作业
支撑结构问题: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超过设计承载力或者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防失稳与连接问题: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防护措施问题: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未独立悬挂。
2.3.7 施工临时用电
特殊环境照明问题:特殊作业环境(通风不畅、高温、有导电灰尘、相对湿度长期超过 75%、泥泞、存在积水或者其他导电液体等不利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安全距离与防护问题:在建工程及脚手架、机械设备、场内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采取防护措施。
2.3.8 有限空间作业
辨识与警示问题:未对施工现场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作业制度与原则问题: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监护与设备问题: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或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及应急救援设施设备。
2.3.9 拆除工程
结构复核问题:装饰装修工程拆除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复核。
施工顺序问题: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
2.3.10 隧道工程
带水施工问题: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风险应对问题: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者出现裂缝,未及时采取措施;未按规范或者施工方案要求选择开挖、支护方法,或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监控量测,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控制值且未及时采取措施。
设备与防护问题:盾构机始发、接收端头未按设计进行加固,或加固效果未达到要求且未采取措施即开始施工;盾构机盾尾密封失效、铰链部位发生渗漏仍继续掘进作业,或盾构机带压开仓检查换刀未按有关规定实施;未针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未经批准,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新(改、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空、挖掘、爆破等作业。
2.3.11 施工临时堆载
堆载超值问题:基坑周边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无支护基坑(槽)周边,在坑底边线周边与开挖深度相等范围内堆载;楼板、屋面和地下室顶板等结构构件或者脚手架上堆载超过设计允许值。
2.3.12 冒险作业
承载能力校核问题: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
恶劣天气作业问题:在雷雨、大雪、浓雾或者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
违规吊运人员问题: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者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2.3.13 禁用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危害程度较大、极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2.3.14 其他严重违规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极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
2.4 标准执行与废止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 版)》(建质规〔2022〕2 号)同时废止,为安全标准进行了升级,使安全保障更加有力。
三、标准落地实操方法
3.1 对照标准做清单化自查
依据本标准制定详细的自查清单,如同给房子进行全面“体检”,逐项对照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保不遗漏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
3.2 融入日常巡检流程
将本标准融入日常安全巡检工作,使巡检人员能够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如同给房子安装“监控摄像头”,及时发现并处理隐患。巡检人员要认真负责,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
3.3 用于隐患分级与整改督办
依据标准区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对于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进行挂牌督办,同时上报监管部门。整改完成后,要对照标准逐条复核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3.4 纳入培训与考核
将本标准纳入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内容,提高员工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知和识别能力,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标准,如同给学生上课,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5 结合应急预案优化
针对标准中明确的重大隐患类型,完善对应的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如同进行消防演练,减少事故损失。
四、结论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 版)为工程安全生产提供了全面、科学的指导。通过深入解读标准核心内容,并结合实际提出落地实操方法,有助于精准识别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相关人员应认真学习标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共同守护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升。